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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青海与被告尚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青海,尚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796号原告孟青海,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尚秀丽,女,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青海诉被告尚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青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833元,由原告孟青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业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