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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巍与长沙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长沙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301号原告王巍。被告长沙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锡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巍诉被告长沙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巍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巍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巍撤回对被告长沙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巍负担。审判员  郭庆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