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军,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军,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刘洋,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乌兰浩特看守所。刘文军申请执行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军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洋给付案件款360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洋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洋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刘文军未受偿金额为2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1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