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易县亮源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建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亮源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县亮源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郎明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建海,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易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建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易县支行账号03×××00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