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小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双迎、向昆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金常,向昆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127号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白阿静。被告:田金常。被告:向昆鹏。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诉被告李双迎、向昆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相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丁志勇、人民陪审员别小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被告李双迎于2006年9月6日,在原告处贷款1万元,期限至2007年9月6日,约定月息10.695‰,由被告向昆鹏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本金1000元,下余本息未按时偿还。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起诉书中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据此送达法律文书均不能送达,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现在的联系方式,又不愿公告送达起诉书。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相军审 判 员 丁志勇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