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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吴永碧申请执行杜保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碧,杜保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吴小碧,女。被执行人杜保社,男。吴永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兴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保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保社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永碧借款人民币3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389元,但被执行人杜保社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杜保社银行存款36853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社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