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吴永碧申请执行杜保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碧,杜保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吴小碧,女。被执行人杜保社,男。吴永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兴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保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保社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永碧借款人民币3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389元,但被执行人杜保社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杜保社银行存款36853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社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