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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晶、王健与太原赛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晶,王健,太原赛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刘晶,女,1988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86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被执行人太原赛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07号迎泽数码中心商住楼1-4层。法定代表人郑菁,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并民终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扣划被执行人太原赛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八万四千八百九十元一角一分(其中本金八万一千三百六十三元、受理费二千三百零七元、截至2016年4月29日迟延履行金九十九元六角七分、执行费一千一百二十元四角四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