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73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康建宝与翟润河、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宝,翟润河,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735号之四原告康建宝。委托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润河。被告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润河,职务经理。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营镇营村街号。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冀0626民初735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岳豪隆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市政市容建设服务中心的未结工程款70万元予以冻结。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周亚捷人民陪审员 李晨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鑫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