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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34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丹,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勃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