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34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丹,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勃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