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新来与朱华新、闻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来,朱华新,闻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来。被执行人朱华新。被执行人闻晓燕。申请执行人李新来与被执行人朱华新、闻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蜀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当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给付律师费2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