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4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韩某与新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新乡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04行初14号原告韩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局长。原告韩某诉被告新乡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牛传华审判员 :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