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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锡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225号罪犯唐锡海,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汕龙法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锡海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1)汕中法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锡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唐锡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锡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2月20日,共获20次嘉奖;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6年2月均获得监狱表扬。属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锡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锡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