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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柳艺秀、何邵湘等与刘书毫、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艺秀,何邵湘,曾艳,曾琳,曾恺,刘书毫,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4045号原告柳艺秀,女,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公民身份号码:×××1660。原告何邵湘,女,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公民身份号码:×××5428。原告曾艳,女,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公民身份号码:×××5446。原告曾琳,男,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公民身份号码:×××5412。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恺,本案原告之一。原告曾恺,男,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公民身份号码:×××541x。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文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刘书毫,男,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公民身份号码:×××1736。被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6640096817。负责人汤美琼。委托代理人刘鹄,系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丁国强。委托代理人丁宇。原告柳艺秀、何邵湘、曾艳,曾琳、曾恺与被告刘书毫、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悦好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刘书毫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489302.52元;2、被告悦好公司就上述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永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在内的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肇事车辆存在超载,我司依约享有10%的免赔。对原告的部分诉求有异议。(详见附表)被告刘书毫辩称:与永安保险公司的意见一致。被告悦好公司辩称:悦好公司非本案侵权人,该车辆于2012年已转给吴振,且已投保保险,应由永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公司主张免赔10%不成立,该车辆已购买商业险及不计免赔。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被告刘书毫驾驶的载物超过载定质量的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曾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认定:刘书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曾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曾某出生于1963年2月22日,至死亡时年满52岁,为城镇居民。原告柳艺秀、何邵湘、曾艳,曾琳、曾恺分别为死者的母亲、妻子、子女,均是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柳艺秀亦是死者的被抚养人,抚养年限为5年,柳艺秀生育了包含死者在内的3名子女。被告刘书毫驾驶的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车辆注册登记人为悦好公司,该车辆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在内的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悦好公司。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本起事故造成五原告各项损失合共691483.67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各被告的关系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悦好公司虽辩称其将该车转让给了吴振,但根据被告刘书毫提供的证据,委托服务承诺合同虽然乙方签名为易军华,但该合同第十六条写明合同生效期间,如乙方需转让车辆,要带买家到甲方(悦好公司)办理内部转名,且粤a×××××号车辆在事故发生期间刘书毫仍需向悦好公司交纳服务费,收据仍写明粤a×××××号车辆为全挂车辆,付款人为刘书毫,故本院对刘书豪的陈述予以采信,即其购买了肇事车辆后,仍将该车辆挂靠在悦好公司。对原告的损失691483.67元,应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范围内赔偿110000元。超出部分581483.67元,由被告刘书毫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348890.2元。由于肇事车辆存在超载,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永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享有10%的免赔率,该348890.2元应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314001.18元(348890.2元×(1-绝对免赔率10%)],余款34889.02元由被告刘书毫赔偿。扣除被告刘书毫垫付的14300元,其还应赔偿20589.02元。被告悦好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被告刘书毫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应得的赔偿款合计444590.2元。原告诉请超出上述范围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24001.18元予原告柳艺秀、何邵湘、曾艳,曾琳、曾恺。二、被告刘书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589.02元予原告柳艺秀、何邵湘、曾艳,曾琳、曾恺。三、被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书毫在上述第二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柳艺秀、何邵湘、曾艳,曾琳、曾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9.77元(原告已预交),由五原告负担394.77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743元,被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书毫负担182元,各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翠云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丧葬费32395元32395元无异议。原告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二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510元10560元不认可。酌定。三交通费4000元8560元过高。酌定。四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620578.67元620578.67元不确认。原告为城镇居民,计得:30192.9元/年×20年=603858元。原告诉请603840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诉请按照201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043.2元合理,计得10043.2元/年×5年×1/3=16738.67元。五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3000元3818元过高。酌定。六伙食补助费0元6000元不确认。原告该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60259.2元过高。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垫付费用情况酌定。合计691483.67元被告垫付费用刘书豪称垫付死亡方丧葬费13000元、现金1300元、餐费600元、住宿费800多元、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垫付餐费600元及住宿费800元,对该两笔费用本院不予确认,经核定,刘书毫垫付1430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