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卫华与黄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华,黄秀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号原告:刘卫华,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平(特别授权),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伟,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一般代理),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卫华与被告黄秀伟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计1612元,由原告刘卫华负担。审判员 周宪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