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陈显贵、宋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陈显贵,宋华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124号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法定代表人张景新。委托代理人丛群英。被告陈显贵。被告宋华芝。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告陈显贵、宋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