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8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通河县兴旺测土配制肥有限公司与陈春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河县兴旺测土配制肥有限公司,陈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619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兴旺测土配制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蚂螂河乡四马村。法定代表人张福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春志,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通河县兴旺测土配制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春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9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春志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魏观海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