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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学良与张芒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良,张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658号原告张学良,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芒,男,3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良诉被告张芒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良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