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宏浩鹏办公机械维修中心与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宏浩鹏办公机械维修中心,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342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宏浩鹏办公机械维修中心,住所地南开区鞍山西道新技术产业园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四层436号。经营者王伟。委托代理人张国娜,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60号103-3层。负责人王京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文,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宏浩鹏办公机械维修中心与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宏浩鹏办公机械维修中心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宏浩鹏办公机械维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