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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嵩明县帝明工贸与攀枝花市昊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明县帝明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昊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嵩明县帝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桥乡太平龙村。法定代表人胡勇财,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昊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三堆子桥。法定代表人宋晓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942号嵩明县帝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昊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9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