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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521执476号本院在执行褚昌权与刘先红、何启珍、马鞍山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志飞、刘友汉、刘小琴、赵承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先红(身份证号码××、何启珍(身份证号码××、马鞍山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熊志飞(身份证号码××、刘友汉(身份证号码××、刘小琴(身份证号码××、赵承雨(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4月29日上午9:00分地点: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审判长:徐同海审判员:水从忠审判员:李昭平书记员:王灿评议内容:褚昌权与刘先红、何启珍、马鞍山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志飞、刘友汉、刘小琴、赵承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审判长:今天召集大家就褚昌权与刘先红、何启珍、马鞍山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志飞、刘友汉、刘小琴、赵承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评议,承办人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并发表处理意见。水:(简述案情),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承办人建议依照依照相关规定,拟裁定:将被执行人刘先红、何启珍、马鞍山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志飞、刘友汉、刘小琴、赵承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理由是否充分及拟处理意见是否妥当请合议庭评议。审判长:请合议庭成员李昭平同志发表意见。李:同意承办人的拟处理意见。审判长:同意承办人的拟处理意见。审判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形成以下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刘先红、何启珍、马鞍山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志飞、刘友汉、刘小琴、赵承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议庭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