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安庆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和友、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和友,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安庆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汉邦商务酒店,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和友。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北正街18号,注册号340800000050599。负责人:朱菊芬,该超市经理。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敏,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宾大道297号。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世纪名流苑8幢1室。法定代表人:杨善怀,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汉邦商务酒店,住所地安庆开发区迎宾路297号。负责人:杨善怀,该酒店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大观商城二期49-51号。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郑和友、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为与被上诉人安庆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尚丰商贸有限公司汉邦商务酒店、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郑和友、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于2016年4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和友、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和友、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由上诉人郑和友、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毅代理审判员 潘 红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