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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传敏、朱守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传敏,朱守芹,杜凯平,丁秀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989号原告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郁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涛,该公司法务。被告杨传敏,农民。被告朱守芹,农民。被告杜凯平,农民。被告丁秀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传敏、朱守芹、杜凯平、丁秀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95元,由原告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