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土金与吴忠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土金,吴忠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民初690号原告:何土金,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0816。被告:吴忠球,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0016。原告何土金诉被告吴忠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黄豪新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上午10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土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忠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土金诉称:因被告开设旧塑料加工厂,原告向被告供应旧塑料材料多批。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货款39272元,并于2014年8月17日向原告立下欠据一份,约定于同年10月份全部付清货款。但欠款期满后,被告仍然不还清欠款。2015年6月13日和2015年8月8日,原告上门向被告追讨欠款时,被告仍然无钱还款,只向原告写下一份《计划还款书》,计划每月向原告还款5000元,若不按时还款,由原告处理所有设备、成品材料。但被告却不按《计划还款书》履行,而是通过其儿子的账户分别于2015年7月还款3000元,9月份还款2000元,10月份还款2500元,11月还款2000元,12月份还款2000元及于2016年1月份还款1000元,共还款12500元,尚欠款26772元未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忠球给原告何土金付清货款26772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本息为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吴忠球不到庭应诉,也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土金与被告吴忠球有生意往来,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旧塑料材料。2014年8月1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27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欠据现欠何老板货款叁万玖仟贰佰柒拾贰元(39272.00元),定于10月份全部付清。此据欠款人:吴忠球2014年8月17日身份证××。”被告在欠据上签名并捺印。2015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追讨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计划还款书:“有关欠何老板货款每月付伍仟元,不能超过伍个月付清。如果不按时还款由何老板处理所有设备、成品材料。欠款人:吴忠球2015年6月13日(××身份证)”。2015年8月8日,原告再向被告追讨货款,被告仍未付清货款,并在2014年8月17日出具的“欠据”中签名“2015年8月8日忠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不按约定还款,为此,原告于2016年3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办理。本院认为:被告吴忠球拖欠原告何土金货款39272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承认被告已经偿还货款12500元,尚欠货款26772元,本院亦予认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的货款26772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拖欠货款的利息,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本息为止,合理合法,本院亦予支持。故货款26772元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3月7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被告吴忠球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也不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忠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土金付清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6772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3月7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吴忠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元,由被告吴忠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豪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铸诚速录员  赖心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