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4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湖南新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46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杏花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9307349-4。法定代表人:朱国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金蓉路,组织机构代码66794763-0。法定代表人:王世龙。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开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