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花等四人与被告保定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花,崔露馨,崔琼月,崔峻豪,保定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26号原告刘小花,女,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原告崔露馨,女,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原告崔琼月,女,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原告崔峻豪,男,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原告崔露馨、崔琼月、崔峻豪法定代理人刘小花,女,基本情况同上,系三原告母亲。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南二环东路2699号。法定代表人任少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神农大厦三楼及二十楼。代表人谢素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花、崔露馨、崔琼月、崔峻豪与被告保定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花、崔露馨、崔琼月、崔峻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花、崔露馨、崔琼月、崔峻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花、崔露馨、崔琼月、崔峻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小花、崔露馨、崔琼月、崔峻豪负担。审判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朝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