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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兰考县支行与郑金霞,陈茂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兰考县支行,陈茂波,郑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14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兰考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宝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新安,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红庙镇普营村*组。身份证号码:4102251972********。系原告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茂波,男,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谷西村*组。身份证号码:410225197********。被告郑金霞,女,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谷西村*组。身份证号码:4102251976********。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兰考县支行与被告陈茂波、郑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兰考县支行在诉讼费缓交到期后未向我院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兰考县支行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向我院缴纳其应交的诉讼费用,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兰考县支行仍未向我院缴纳其应交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乔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然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