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武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雅茹与薛燕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雅茹,薛燕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武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苏雅茹,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薛燕楠,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原告苏雅茹诉被告薛燕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雅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燕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雅茹诉称,2014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6900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3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向原告支付利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900元,支付原告利息2100元,本息共计1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薛燕楠未作答辩。原告举证出示借条一张,证明被告薛燕楠在2014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169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签字,约定每月支付利息300元。被告薛燕楠无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苏雅茹所举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900元,约定每月支付原告利息3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归还。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900元,利息2100元(从2014年9月3日开始至2015年4月3日止,300元7个月),本息共计19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苏雅茹与被告薛燕楠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合同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在依约定交付被告借款后,被告薛燕楠并没有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所以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薛燕楠归还原告苏雅茹借款本金16900元及利息2100元,本息共计19000元,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薛燕楠承担。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 权审 判 员 蔺奋平人民陪审员 任俊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