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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魏连昌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昌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29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连昌,男,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于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德伟,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连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连昌及其辩护人李德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魏连昌购买下线出租车或报废车辆,套用出租车号牌,以每日每辆车200-230元不等的价格发包给司机于某某、尤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9000元。经侦查,魏连昌于2015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连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魏连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魏连昌系初犯,偶犯,人身危害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请求对魏连昌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魏连昌购买下线出租车,套用了哈尔滨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及黑龙江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经营权的出租车的号牌,并将套牌车辆发包给司机于某某、尤某某等人进行非法营运。魏连昌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9000元。经侦查,魏连昌于2015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9月,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魏某某团伙非法发包套牌出租车,其中魏连昌三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30日将魏连昌抓获。证据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魏连昌包给于某某、尤某某的出租车系套用哈尔滨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及黑龙江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号牌的车辆。证据三、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魏连昌无前科劣迹。证据四、证人于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下旬,他在魏连昌那承包了这台套牌出租车,是在和兴三道街与铁路街交口处取的车。他承包到3月20日左右,每天交230元份子钱,五天一交。他都是把现金交到魏连昌手里,一共7000元左右。证据五、证人尤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底,他在魏连昌那承包了这台套牌出租车,是在珠江路与泰山路交口处取的车。他承包到2015年7月左右,每天交230元份子钱,五天一交。他都是把现金交到魏连昌手里,一共42000元左右。证据六、被告人魏连昌的供述:2014年6、7月份,他购买了三台下线的车,复制了整套手续套用有经营权的出租车的牌照,并从网上找承包人。套牌车包给于某某了,从2月承包,承包了不到2个月,每天交给他230元,一共交给他7000元,车交回来后就没再包给司机。他包给尤某某了,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每天200元,他一共收了差不多5万元。收的钱都让他日常消费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连昌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魏连昌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并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连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魏连昌违法所得49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人民陪审员  马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