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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焦霞与宁继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霞,宁继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070号原告:焦霞,女,生于1978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宁继安,男,生于1977年3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焦霞与被告宁继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霞与被告宁继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夫妻关系存在的时期,感觉不到夫妻间应有的关心体贴与疼爱,缺乏对金钱、财物使用与支配的共识而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离婚;财产以及房产问题公平分割;征求女儿意见决定对她的抚养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说没有事实依据,无论是从孩子还是双方感情方面都达不到离婚的程度。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焦霞与被告宁继安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20日生育女儿宁子涵。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2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焦霞与被告宁继安系自由恋爱,婚前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十余年双方共同生活、养育女儿,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婚姻生活中难免会出现摩擦,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原、被告之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只要双方给对方一次机会,还是有望和好的。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焦霞与被告宁继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焦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记录陈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