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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强与张宇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宇,男,1983年8月3日出生。张强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强于2016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宇给付74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申请执行人张强因被执行人张宇已给付20000元病没有继续给付能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强申请执行标的74000元,已执行20000元,未受清偿54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张强确认被执行人张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6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强发现被执行人张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