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范伟与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6民初177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伟,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初1771号原告:范伟,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宾雪松,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88号409房。法定代表人:戴权峰。委托代理人:王路,身份证地址于安徽省濉溪县,系被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谢红梅,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被告的员工。原告范伟诉被告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宾雪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路和谢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被告处购买“3点一刻”系列商品和“榴莲咖啡”共计11104.5元。上述商品包装均标识配料中添加了“硅铝酸钠”,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日以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维护原告利益,诉请:1、要求被告退回货款11104.5元并按货款十倍111045元给予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五种涉案产品的标签上标有硅铝酸钠没有异议,但要求被告完全承担责任有异议。被告进口的产品完全按照相关审核、检验手续进行,涉案产品经供应商自检,发现是展会上的产品。原告与供应商一直合作且进货产品总类多种,故没有抽检到涉案食品添加了硅铝酸钠,从而出现遗漏。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原告范伟购得“3点一刻”经典伯爵奶茶、“3点一刻”经典原味奶茶、“3点一刻”意式浓缩咖啡、“3点一刻”经典玫瑰花果奶茶和源乡浓榴莲白咖啡固体饮料若干,被告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上述产品相关票据。涉案产品原产地为台湾地区,外包装配料表内标识有“硅铝酸钠”,生产日期均在2014年7月1日后。另查,2014年5月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发布2014年第8号公告,于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硅铝酸钠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产品数量和货款数额如下:“3点一刻”经典伯爵奶茶为50包、“3点一刻”经典原味奶茶100包、“3点一刻”意式浓缩咖啡203袋、“3点一刻”经典玫瑰花果奶茶37袋、源乡浓榴莲白咖啡固体饮料97瓶,共11109元本院认为:涉案产品虽产地为台湾,但实际销售地在广东,故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涉案产品于2014年7月1日后生产且添加了硅铝酸钠,明显违反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2014年第8号公告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食品。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主动检查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其未履行法定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1104.5元并赔偿十倍价款111045元,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亦不超出双方确认的货款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收到退款后应向被告退回双方确认的涉案产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四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3点一刻”经典伯爵奶茶50包、“3点一刻”经典原味奶茶100包、“3点一刻”意式浓缩咖啡203袋、“3点一刻”经典玫瑰花果奶茶37袋和源乡浓榴莲白咖啡固体饮料97瓶的货款共11104.5元给原告范伟,原告范伟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退回上述产品给被告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赔偿款111045元给原告范伟。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2元,由被告广州市百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灵芝欧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