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216号原告李某。被告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