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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216号原告李某。被告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