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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杨泗爽、单芝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杨泗爽,单芝霞,杨超文,杨爱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9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与青年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孙坤召,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磊明,系该行职工。被告杨泗爽,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单芝霞,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杨超文,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杨爱军,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被告杨泗爽、单芝霞、杨超文、杨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泗爽、单芝霞、杨超文、杨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撤回对被告杨泗爽、单芝霞、杨超文、杨爱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负担。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