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瑞华、任燕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瑞华,任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瑞华被执行人:任燕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