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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让俊与刘永忠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让俊,刘永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5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让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永忠(又名刘书元)。再审申请人王让俊因与被申请人刘永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让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其再审申请的理由是原审已认定该院墙系其所有,刘永忠也认可,其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已查明双方诉争的院墙系再审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亦认可,但被申请人新建的车棚紧靠该墙体,未对该墙体产生影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王让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让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剑 斌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鑫(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