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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408号原告:段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云良,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