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408号原告:段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云良,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