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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丁华与丁来威、曹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华,丁来威,曹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华。委托代理人蒋志川,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来威。委托代理人王丽丽,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伟。委托代理人李新沪,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丁华因与被上诉人丁来威、曹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交后,仍未按时足额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丁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文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