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5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中胜,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