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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5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中胜,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