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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36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敏,系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娇,系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宋凤祥,系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已于2014年6月拆迁,其已在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小区XX号楼XXX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当由田家���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已在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小区XX号楼XXX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诉讼标的中的不动产位于田家庵区,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