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杰、王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杰,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杜长勇,该主任。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王利。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苏0305行审67-1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杰、王利的银行存款8877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杰、王利银行存款8877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付云汉执行员 段淑君执行员 侯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