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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杰、王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杰,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杜长勇,该主任。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王利。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苏0305行审67-1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杰、王利的银行存款8877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杰、王利银行存款8877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付云汉执行员  段淑君执行员  侯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