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复岭与刘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复岭,刘洪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019号原告王复岭,男,汉族,1981年X月X13日出生。被告刘洪涛,男,汉族,1978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复岭诉被告刘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琚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