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05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章楷,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雷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