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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刑更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郭立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135号罪犯郭立军,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汤原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3年9月25日、2014年1月8日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分别作出(2013)宝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立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94800.91元(未履行)。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郭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立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