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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972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贾彬,兰考县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朱某,男,1991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新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贾彬、被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生气,更让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脾气暴躁,性格粗暴,经常无故殴打于我,更有甚者被告竞在2015年8月在原告娘家殴打原告险些将原告掐死。2015年10月被告对我大打出手,因此原告在娘家住居至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现金5万元,康佳电视一台,苹果电脑一台,被子6条,14条床单。被告朱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原告就到被告所在的部队去了一趟,在那住了三、四天,劝被告退伍回去结婚,出于对原告的感情和真诚相劝,被告就退伍了。原、被告订婚见面礼、换帖、买礼物等就花去6.6万元,结婚时买家具、办酒席花费近8万元、买首饰1万元。婚后为照顾原告父亲汽车生意周转和给原告弟弟订婚盖房等,分几次借给原告方10万多元,利息已达2万元。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结婚各种花费26万元,还有被告婚前银行贷款12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14日(农历2014年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被告婚后同居期间原告曾怀孕,后流产。2015年10月原、被告二人因故生气,原告回娘家住居至今。另查明,原告现存于被告家中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康佳电视机一台,被子6条,床单14条。以上事实有,原告证人沈凤娇、冯凤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其婚姻基础较差,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结婚时所带财产系被告给付彩礼后购买,以归被告所有为宜。对被告辩称的请求原告退还彩礼的意见,因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原告曾怀孕后流产,且被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绝对困难,对被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请求原告返还借款的请求,被告未提供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充分证据,对被告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新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建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