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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清与青岛泰丰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青岛泰丰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636号原告刘清,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青岛泰丰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生汉柱,公司经理。被告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冯学楼,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与被告青岛泰丰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