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萍,徐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萍,徐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474号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754-1。法定代表人黄太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学全,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萍,女,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经开区。被告徐露,女,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经开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月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毛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睛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