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顺乐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96号罪犯赵顺乐。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顺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顺乐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2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又因犯强奸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顺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