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民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世军诉徐泽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世军,徐泽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军,又名王毛,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泽虎,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世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世军的委托代理人刘双喜,被上诉人徐泽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徐泽虎诉称其于2013年10月9日、10日两次借给王世军38万元,2014年1月份,王世军已偿还20万元及利息是否有支付凭证;剩余18万元,王世军在2014年6、7月份出具欠条一张,而徐泽虎提供的欠条日期为2013年10月9日。徐泽虎借给王世军38万元资金来源、支付情况及王世军偿还20万元及利息的事实不清;2、徐泽虎是否为王世军偿还在担保公司的欠款及数额多少的事实不清。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薛运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