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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吕峰、吕鹏等与王世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峰,吕鹏,吕某,崔鑫婧,张文卓,王世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47号原告吕峰,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原告吕鹏,男,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原告吕某。原告崔鑫婧,女,汉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原告张文卓,女,汉族,1988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王世成,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襄阳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代表人陶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公司员工。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河南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代表人李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叶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峰、吕鹏、吕某、崔鑫婧、张文卓与被告王世成、渤海财险襄阳公司、浙商财险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峰、吕鹏、吕某、崔鑫婧、张文卓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峰、吕鹏、吕某、崔鑫婧、张文卓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峰、吕鹏、吕某、崔鑫婧、张文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五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兴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