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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超与丁利权、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超,丁利权,方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超。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利权。被执行人:方利平。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36号孙超诉丁利权、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两被执行人财产,但暂不予以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丁利权、方利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超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判决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3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7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微信公众号“”